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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规划
发表时间:2021-05-18     阅读次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科学编制保护规划,能够帮助文物所在地政府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国家文物局在2003年出台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规划编制的主体,即由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一是组织编制规划。二是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对规划的评审。三是评审通过后,省级人民政府要征得国家文物局对规划的同意。四是国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对规划批准公布。《办法》第十八条还明确了调整修改规划的程序,即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的原程序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可以这样说,编制一部文物保护规划,基本上是调整修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唯一途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科学合理提出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安排,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首先,得对现有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认真评估,如果认为现状需要调整,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在提出调整安排时,要切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保护工作需要,既不能盲目缩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地方经济建设让路,也不能盲目扩大以至于丧失可操作性,或者带来管理上的困难。此外,对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坐标点、总面积等关键问题,要在规划文本中作出明确清楚的说明,在规划图纸中做出明确清晰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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